砰!啤酒瓶从天而降险伤人 醉酒男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破碎啤酒瓶、生活垃圾、啤酒瓶盖先后从天而降,高空抛物险些造成重大伤害。8月26日,暂住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男子冯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黄岛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31日下午15时许,黄岛公安分局泊里派出所接到三合家园小区一名女住户报警,有人从楼上扔东西。据女住户讲,她在家里先是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巨响,以为有东西砸在了她停在楼后的车上,查看情况时发现楼下有碎啤酒瓶,但没有砸到车。过了几分钟,这位女住户又听到有东西从楼上掉下来,从窗口查看时发现车顶上有垃圾袋子,于是她到楼下喊“是谁扔的东西,砸到车了”,但是没有人出来。女住户于是报警,并在楼下喊“已经报警了”,不料刚喊完,一个啤酒瓶盖又被扔了下来,但无法确定是哪个住户家里扔出来的。
  民警发现六楼和七楼住户的窗户都开着,便入户调查,七楼住户冯某(36岁,黑龙江人)看到民警登门,很快承认是他扔的东西。据冯某供述,当日中午吃饭时他喝了一些酒,后来不慎把一瓶啤酒掉在地上摔碎,由于喝酒了头脑也不清醒,就将破碎的啤酒瓶通过厨房的窗户扔了下去。过了一会,冯某看到厨房里有一些生活垃圾,就捡起来装在一个垃圾袋里,又通过窗户扔下,其中散落的骨头砸在了楼下住户的车顶上。冯某后来又将一个啤酒瓶盖扔了出去。冯某自称并没有听到楼下住户的喊声。
  冯某高空抛物的行为非常危险,当时若楼下有人经过被砸中,后果不堪设想,若啤酒瓶在楼下停放的车辆,势必也将造成财产损失。冯某对其行为懊悔不已,但已经触犯了法律。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已被黄岛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来说,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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