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2)哪些主体可能触犯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3)不是故意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享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资金的职权。
5)如何界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6)如何界定“超过三个月未还”?
可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即指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并且在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仍未归还的。
7)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本罪应予追诉的情况具体包括哪些?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六。
9)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挪用资金行为的,如何处理?
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10)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