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哪些主体可能触犯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3)不是故意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5)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如何处理?
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7)什么是“数额较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8)什么是“数额巨大”?
可参照以下标准: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9)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本罪共犯论处。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